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街**路**号。曾因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欲承揽***港口工程项目,但自己没有相关施工资质,遂找他人联系挂靠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2014年年底,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工作人员对***港口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明确拒绝了贾某某的挂靠请求。后贾某某在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不知情的情况下,组建了山西水利建筑工程局***项目部,并找他人伪造了“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合同专用章”两枚公司印章,并对外承揽工程、分包项目。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项目部出具的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两份《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均与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的印章不一致。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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