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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失火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10分,翁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翁南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翁源县翁城镇定南村“长圳山”山上有火烧山,公安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2019年11月5日晚,贾某某主动到翁城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6时许去到权属于翁源县定南村6、7组的长圳山山上,用打火机点燃杂物取暖,结果引起森林火灾,经查,贾某某的手机、身份证、硬币等物品在起火点附近有被火烧过的痕迹。经鉴定:失火地点为翁城镇定南村I林班,00301、00302、004、005小班(以上林班系生态公益林);林地火烧面积97.4亩;火烧林地为有林地,树种为松树、阔叶树、桉树,属中龄林。2020年4月1日,涉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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