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精神病鉴定期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29日),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忆秋,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9日,昆山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昆山市开发区柏庐路柏庐公园公交站台处,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用石块将该处站台电子显示屏砸坏,损坏的液晶屏及钢化玻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1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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