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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砚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砚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3日被砚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被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同意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北京快松果公司在砚山县城区投放松果共享电单车(俗称“小黄车”),被告人周某甲、吕某某等出租车司机认为“小黄车”的投放严重影响出租车生意,以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罢运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施压让“小黄车”退出砚山县客运市场。

2019年11月2日16时30分许,出租车司机罗某甲驾驶云H*****出租车在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锦华宾馆门口被伍某某驾驶的云H*****“小黄车”(载雷丽香)追尾。当晚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吕某某、罗某乙、徐某某、曹某某、卢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毛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周某乙、沈某某、宣某某,被不起诉人晋某某 、贾某某、周某丙等出租车司机以此事故为由,驾驶出租车将砚山县城区的“小黄车”搬运并集中锁放于恒丰购物广场门口、砚山县第一中学门口、老干新村岔口三处,并用自喷漆对集中锁放及散停于砚山县城的“小黄车”二维码进行喷涂。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卢某某、曹某某将三辆“小黄车”丢弃到听湖水库中。经统计:“小黄车”被集中锁放151辆,被喷涂二维码260辆。经鉴定:松果公司电单车停运等损失价格为2769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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