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9********,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住**村。于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9日改变管辖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0日,我局在办理许某甲等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贾某某等人,于2018年9月16日到丁某某厂子、家中采取威胁、辱骂、堵门、不让丁某某外出等手段向丁某某无故要钱,时间长达9个小时,在丁某某同意在5天内给10万元的情况下,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贾某某等人才离开。2018年9月21日,丁某某到许某甲家里给了许某乙2万元钱,许某乙收到2万元同时要求丁某甲三天内再给8万元,否则再到丁某某家中闹事。
2018年12月份,因丁某某向有关部门反映许某甲等人违法犯罪情况时,许某甲主动找到丁某某退还丁某某2万元,保证以后不再向丁某某要钱,并要求丁某某放弃追究许某甲等人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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