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4〕16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429****,*族,高中文化,经商,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巷**号**花园**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4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两次将其实名办理的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邮寄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账户内可疑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212万元,均为已查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董某某(被骗时位于杭州市临平区)、刁某某被诈骗资金。
2024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退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协助查询通知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刁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作案工具荣耀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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