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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25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2月21日,刘某某、陈某甲、宋某某、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先商量,组织赌客褚某某等人在余姚市大隐镇等一带野外山上以牌九“一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21日,高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陈某乙(已判决)进入赌场坐庄。刘某某等人组织赌客林某某等人以牌九“一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该赌场一日两场,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人以上,每日抽头获利1万元以上。刘某某等人共计从中抽头获利41万元以上。期间,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帮蒋某某保管背包,并向赌客提供赌资6万元。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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