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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64********,汉族,半文盲,家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自然村**组**号。2019年6月26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至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伙同陈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路**号开设一棋牌室,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以“麻将”形式组织赌博,每局麻将抽头2元。期间,从中非法抽头获利至少3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解除扣押,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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