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强制猥亵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庆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大厦**2013年7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城县公安局治安调解,2013年7月28因殴打他人被庆城县公安局治安调解,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庆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1月12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于2020年3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重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日,被害人齐某某在其男朋友金某某认识的唐某某的介绍下,到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位于西峰区**大道经营的**茶楼当服务员。8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齐某某在**茶楼主管杨某的安排下跟随贾某某、李某某来到贾某某位于*楼的办公室打扫卫生。期间,被害人齐某某曾帮贾某某滴眼药水。18时许,贾某某与李某某在办公室内闲聊结束后,贾某某送李某某离开。19时许,被害人齐某某打扫完卫生准备离开时,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进到办公室套间躺在卧室床上,让齐某某隔5分钟帮其滴眼药水一次。在被害人齐某某第二次为贾某某滴眼药水时,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将齐某某拉坐在床边,用左手隔着衣服摸齐某某的腰部,被害人齐某某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手推开后告诉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再不要这样,并立即站了起来,被害人齐某某第三次再给贾某某滴眼药水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以灯光刺眼为由,让被害人齐某某把灯关掉并趁齐某某返回站在床边之机,将齐某某一把拉倒在床上,之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脱掉自己的裤子和内裤,用左手把被害人齐某某的右手压在头顶,骑在齐某某身上,将被害人齐某某所穿的工服旗袍及裹胸从下往上揭到胸口后,开始用左手摸齐某某的乳房、大腿,并将手从内裤伸进去摸齐某某的阴道口,用嘴亲齐某某的乳头。被害人齐某某出于害怕,一边推被不起诉人一边哭着说:“我求你了,你把我放了去,我卫生已经打扫完了,你以后还让不让我再打扫卫生了。”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不顾齐某某的反抗,开始用其生殖器贴在被害人齐某某的右大腿位置磨蹭,几分钟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将精液射到被害人齐某某的右腿上,后齐某某将头发和衣服整理好,和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一起离开房间,返回店内继续上班。由于被害人齐某某害怕此事被其男友金某某知道便未报警。被害人齐某某因回家情绪反常,在男友金某某的追问下,被害人齐某某才将此事告知其男友金某某。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齐某某在男友金某某的陪同下,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强制猥亵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