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仁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日至同年10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以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位于(以下简称“**公司”)连界至乐山线**隧道项目的劳务工程,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8年6月停工,“**公司”累计向项目拨款约3982万元,截止停工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约471.1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贾某某将项目资金中的175万元转移,其中85万元用于归还债务,90万元用于其他工程项目。2018年8月1日龚某某、蔡某某农民工到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年10月9日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4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该公司到期未支付,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年12月4日将线索移送仁寿县公安局。贾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在仁寿县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的协调下,2019年1月16日达成共识由贾某某筹资100万元、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筹资371.1万元、仁寿县农民应急周转资金安排5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陆续履行到位,发放到农民工。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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