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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4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明知三只山羊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窝藏。经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三只山羊价值共计6390元;

2、2020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明知三只山羊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三只山羊价值共计5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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