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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肥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燕,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本案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明知王某某、赵某某偷采砂石的情况下,仍然收购砂石并转卖获利,非法所得7800元。

本案因审理期间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依法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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