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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住天水市麦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林场职工,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晓燕,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林场**经营管理所所长南某某因工作安排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发生厮打,贾某某随手用铁锹把击打南某某,南某某倒地后又用脚踢其肋部,致使被害人南某某受伤。案发后,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南某某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2020年6月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1把;2.书证: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张某某、雒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南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的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系同事,双方矛盾系因工作安排引发的纠纷,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小陇山林区法院提起自诉。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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