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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镇**KTV,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许某某、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互殴,致使许某某右腕舟骨骨折。2020年6月30日,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80000元,并取得了许克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劣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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