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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号**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号。于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辩护人魏学春,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在北辰区西堤头镇赵庄村底商棋牌室内,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伤情鉴定,顾某某外伤致,左手环指、小指末节指骨基底线性骨折,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体表挫伤,均为轻微伤。贾某某外伤致,头皮挫伤,为轻微伤。2019年11月3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成伤机制鉴定,顾某某左手环指末节、小指末节骨折手掰可以形成。2019年12月6日,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贾某某已对被害人顾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贾某某系坦白,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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