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路**家园**号楼**楼**号。2019年09月0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17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8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06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乡**学院工地南门口,贾某某因车辆停放位置问题与保安石某某发生口角,随即互相厮打,贾某某用安全帽将石某某右手拇指处打伤,致石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石某某将贾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贾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2019年9月11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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