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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路菜市。。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系邻居。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妻子曹某某收到一条骂人微信,以为是隔壁邻居杨某某家人所为,就坐在门口谩骂,杨某某妻子应某某和曹某某发生争吵。次日,双方又因该事发生争吵,派出所出警将双方劝离。民警离开后双方又开始谩骂,继而发生厮打,杨某某被贾某某殴打致伤,后被邻居拉开。当日杨某某到医院就医。

2019年4月25日,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贾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贾某某系初犯,本案由邻里纠纷引发,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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