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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某一,男,1977年9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1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第一次重报。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24日第二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一将邻居贾某二堆放在两家相邻空地上的沙石散开,贾某二找贾某一争论时,在贾某一家门口二人发生争执并撕扯,贾某二之妻马**(被害人)听到吵声后赶到现场劝解,被贾某一在眼部打了一拳,致眼角流血并右臂着地倒地,后又因为骂贾某一父母被贾某一在其嘴角打了一巴掌。当晚21时许,马**被送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马**右桡骨远端骨折、右三角骨骨折,右腕豆骨骨折,颜面部皮肤裂伤,胸部外伤。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损伤程度(右上肢桡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贾某一承担马**医疗等费用1.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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