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小区**楼**门**号,**集团**矿通风一队工人。2020年9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21时20分许,在**矿福利楼通风区澡堂内,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误以为梁某某是在对其出言讽刺,遂与梁某某发生互相撕扯,后贾某某从其更衣箱内拿出用黑色布袋包裹着的菜刀朝梁某某挥去,致梁某某头部被砍伤,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