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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唐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镇**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董各庄村**超市门口,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的妻子解某某(女,29岁,河北保定人)因怀疑丈夫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并互殴。期间,贾某某踹解某某膝盖,致其左侧胫骨髁间嵴骨质断裂。经鉴定,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已和解。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董各庄村**超市门口,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其妻子解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并互殴。期间,贾某某踢踹解某某左腿,致其左侧胫骨髁间嵴骨折。经鉴定,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贾某某踢踹解某某致其受伤情况;

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3.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贾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4.到案经过证明贾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贾某某无前科劣迹,因家庭矛盾而将被害人踹伤,系初犯、偶犯;贾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贾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据此,综合认定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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