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别名贾某甲、贾某乙,男,出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和王某某家系同村隔墙邻居。2001年6月11日下午19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自己家中堆麦秸秸秆时,因王某某家种植的槐树树枝生长到了贾某某家中,贾某某一方欲将长至自己家中的树枝折断。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甲发现后和贾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引起相互辱骂,辱骂后王某甲离开家中喊人。王某甲离开不久后,带领其四叔王某乙赶回现场和对方发生争执,争执的过程中王某甲的大伯王某丙赶到现场,双方继续争执并引起厮打。厮打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将王某丙、王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的伤情为轻伤、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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