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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0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7********,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现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下午,在青岛市黄岛区青岛*****有限公司内,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同事徐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用铁管(外包塑料皮)互掷对方,致使双方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右上臂及左手背部皮肤挫伤,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左肩部损伤致左侧肩胛骨肩峰处骨折,徐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偶犯,并已达成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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