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58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号大院内因牛粪清理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的左眼。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眼眶内侧壁及外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且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7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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