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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杨某某在迁西县**镇**村大桥处遇到贾某某,怀疑贾某某在本村河内下药,便对其进行辱骂,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导致互殴,过程中,贾某某朝杨某某面部击打数拳致其鼻骨骨折、左侧上额图骨折、鼻中隔骨折;杨某某用拳脚朝贾某某身上击打,致贾某某右额头皮挫裂伤、右眼睑、左面部、右耳鼓膜等多处挫擦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情伤二级,贾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 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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