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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污染环境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现住蔚县**镇**村。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我院决定继续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将废液倾倒于阳原县揣骨疃镇磁炮夭村西南一沟内。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装载机将倾倒的废液填埋。经张家口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阳原县揣骨疃镇磁炮夭村南废弃煤厂废液PH<1.0,属于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填埋行为对土壤污染所造成的影响较小,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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