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4日、25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镇**村南一公路东侧的62株杨树、2株桐树,雇人实施采伐。经鉴定,所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1.4301立方米。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且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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