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西充县**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3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正祥,太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本案由西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西充县发展“射蓬线”公路沿线晚熟柑橘产业,仙林镇跳礅子村被纳入开发区域。贾某某承包了仙林镇跳礅子村晚熟柑橘产业土地整治项目,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仙林镇跳礅子村5组、6组、10组村民林木,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至21日与2018年12月初,将所购买的林木雇佣工人砍伐后销售获利。经鉴定贾某某采伐林木共计398株,立木材积59.9545立方米。其中,砍伐疑似香樟树5株,立木材积2.6883立方米,均为人工种植,采伐后以杂树价格销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擅自砍伐疑似香樟树5株的行为,因无法鉴定,证据不足,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贾某某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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