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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河北街道**路**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街。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玉山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2019年8月8日21时许,玉山县**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沪昆高速**收费站处对车牌号为吉******的轻型箱式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装有大量假冒卷烟,经清点,涉案假冒卷烟价值84.4万余元。2019年8月9日,玉山县公安局**大队接到玉山县**专卖局移交案件后进行了侦查,经调查,涉案假烟系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受其上线“小白”(身份信息暂不详)指派,在广东省佛山市**小学西门接的货物,准备运至上海**物流园。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2019年3月25日起先后四次帮“小白”从佛山运送假冒卷烟至上海,已非法获利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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