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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乡XX村1117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贾XX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贾XX进入赵XX宿舍内,将赵XX办公桌抽屉内的7000元现金盗走。4月13日将其盗窃的7000元现金用纸包裹,放入杜XX宿舍窗台上。案发后,贾XX主动投案自首,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中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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