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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0********,侗族,高中文化,石阡县****学校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坪二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财,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

本案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贵州省石阡县****学校****教室,看到被害人熊某某把手机放到教室后面凳子上充电,遂趁人不备将手机盗走,并带到石阡县汤山镇****寄卖行以1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案发后,贾某某于2019年05月04日到石阡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且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8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贾某某系初犯,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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