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0********,侗族,高中文化,石阡县****学校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坪二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财,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贵州省石阡县****学校****教室,看到被害人熊某某把手机放到教室后面凳子上充电,遂趁人不备将手机盗走,并带到石阡县汤山镇****寄卖行以1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案发后,贾某某于2019年05月04日到石阡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且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8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贾某某系初犯,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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