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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9日1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店内,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从店内选购一袋梭子蟹,后采用不扫码结账方式将以上财物盗走,价值人民币213.2元;2018年10月29日1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店内,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从店内选购两箱梭子蟹,价值人民币1860元,后采用同种方式将以上财物盗走,后被查获.现已和解。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案发时大专在读)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店以不扫码的方式盗窃梭子蟹一袋。

2018年10月29日17时许,贾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上述地点盗窃梭子蟹两箱。

经评估,被盗梭子蟹共价值人民币2073.2元。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另,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证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先后盗窃梭子蟹一袋及梭子蟹两箱的事实;

2.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被盗梭子蟹共价值人民币2073.2元;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到案情况;

4.刑事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案发时为在校学生,系初犯,犯罪数额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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