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乡**村****区***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1月19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29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0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21将案件退回原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原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原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07日19时许,在原阳县**乡***村,被害人李某的**牌踏板电动车在***村自家院子里被盗,被盗时车钥匙没有拔,院子门没锁。经现场勘查,在案发现场附近发现一辆****踏板摩托车,经查,该****踏板摩托车为2018年10月17日原阳县***乡***村高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并且在该摩托车上检验比对出贾某某的DNA,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2月15日,侦查员到贾某某租住处进行搜查,又当场查获一辆****踏板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为2012年5月14日**乡**村张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的**牌电动车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83元;高某某的****摩托车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250元;张某某的****摩托车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40元。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原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