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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7月27日、9月10日、9月14日,在泰安市岱岳区**镇银佳超市内,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秘密窃取鸡尾酒、袜子、线头剪等物品,总价值为25.5元。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至角峪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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