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8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西省太原市**小学**,户籍地山西省石楼县**镇**区**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太原市**街建设银行ATM机存钱时,发现被害人胡某某留在ATM机内的现金5200元,被不起诉贾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该笔现金盗走。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被害人胡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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