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贾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24日该分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先后三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合计为1137元。分别是:
1.2020年1月某日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益丰大药房门口采取推车盗窃的方式,窃得一辆黑色航天神迪牌踏板电动车;
2.2020年2月某日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益丰大药房采取推车盗窃的方式,窃得一辆黑色祥龙牌踏板电动车;
3.2020年2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大发燕澜湾西侧商铺门口采取推车盗窃的方式,窃得一辆绿色卡丘沙牌电动车。
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三辆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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