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暂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社区**山坞***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本市横店镇德邦照明公司门口停车棚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秦某某停放着的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黑色豪爵摩托车1辆。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秦某某,其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坦白情节,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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