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美食城胡同中兴春天公寓墙根处,将被害人宫某某停放在此处一台UCC牌(蓝迪斯2.0A)自行车盗走。2019年7月27日8时许,贾某某推着该车行至绥化市北林区北二花鸟鱼市溜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北林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组价格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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