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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因涉嫌盗窃罪,同年7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因无逮捕必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旁电摩城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倍特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盗走,后将该电动车改装后藏匿在本区**镇**村**组**号其家中。经价格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

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已追缴,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极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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