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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西陆川县人,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文盲,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廉江市盛世华府碧桂园工地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1台铁制无轮的翻斗车偷走,然后利用电动车运到附近一个废品收购站以5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的翻斗车价值人民币50元。

2.2019年6月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廉江市凯旋世家工地时,窥见工地角落处有一批工字铁杠,遂将其中3条工字铁杠偷走,然后利用电动车运到廉江市**路口梁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处以115元的价格卖掉。

3.2019年6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再次窜到廉江市凯旋世家工地处,将工地里的2条工字铁杠偷走。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将偷得的工字铁杠装上电动车的过程中,被工地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并当场在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处扣押到电动车1辆、人民币165元、工字铁杠2条及梅花扳手、镰刀等物品一批,在梁陈生处扣押到涉案工字铁杠3条。经鉴定,被盗的5条工字铁杠共价值人民币311.1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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