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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67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0日至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乘借住在李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村**巷**号**房的家里期间,趁李某某不在家之机,盗窃李某某家里的中兴ZTE BA603 16G手机和华为荣耀10手机各一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596)以及现金人民币2300元。

期间,其将华为牌手机拿到深圳市华强北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1月25日下午17时,李某某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向贾某某追要,贾某某通过邮递将一部中兴ZTE BA603 16G手机归还李某某。

另查明,2018年8月28日期间,贾某某偷取李某某放在家门口鞋柜里的匙,进到事主家里,盗窃李某某的一部英雄会YT-6 2+32G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408元)。破案后该手机被缴回,同时,贾某某在该手机微信钱包内尚存的260元赃款一并缴获,后均发还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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