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苍溪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苍溪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邓琴,四川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6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杨某某、寇某某等人经阆中市**科技公司、成都**公司人员介绍后,注册加入国酷集团“Mike众创平台”成为会员。同年7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杨某某、寇某某等人租用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406号作为办公地点、装修办公用房成立苍溪县**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公司7名主要负责人之一、并负责公司公司财务(负责支出、报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杨某某、寇某某等7人以**公司销售商品为名,通过宣传、培训、讲课等方式吸引会员发展会员,推荐他人注册成为国酷集团名下“Mike众创平台”系统的会员,收取888元至35188元不等的会费,获得会员资格、推荐奖励,并将推荐奖励“权益份额”通过转让或提现折换成人民币的方式获利。截止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杨某某为首的团队所在层级102,下线人数12人,涉及金额92556元。
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的理由有:1、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苍溪县**科技有限公司、“Mike众创平台”中的组织、领导作用较小;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发展下线人数较少;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