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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3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4S服务机**,出生地山西省夏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镇**村**巷**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5日至9月4日、自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4月至2018年2月间,翟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有限公司,后伙同贾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等多地,利用互联网搭建电商平台,按照省、市、县的层级关系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代理商,以推销商品为名,在经营活动中要求电商会员缴纳入门费、参加者发展下线可获得返利分红,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开展传销活动,后贾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民警抓获。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本院依法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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