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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职务侵占案)(贾新义)(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1********,汉族,初中毕业,原河南省**有限公司客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号,住通许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公司员工刘某某、史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利用公司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作案。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原**有限公司客户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5月13日,根据贾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认定贾某某向**公司相关职工转账涉案资金75000元,贾某某本人获利750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150000元。鉴于目前鉴定材料的限制尚不能对另外4800元做出鉴定意见,待案件证据材料进一步完善后,另行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有限公司的损失,得到**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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