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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易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5日再次移送起诉。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贾某作为易县建达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股东,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公司会计贾某某到易县国土资源局支取退回给易县建达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1143万元,犯罪嫌疑人贾某将1143万元转入袁某某和张某某的私人账户后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易县公安局认定贾某将1143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易县公安局。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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