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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803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伙同杨某某、叶某某、邵某某等人,通过在合肥庐阳区等地注册、收购合肥****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并办理相关税务登记、领取税控盘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贾某某、邵某某等人将上述物品交予杨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在取得上述公司的税控盘及发票后,通过其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出售。经合肥市税务稽查局认定,上述公司共对外开具货物名称为“汽油”“车用汽油”等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4份,合计金额105305567.48元,税额16848890.80元,价税合计122154458.28元。其中,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四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突破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开具面额限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了百万元金额的成品油销售发票。这4户企业合计开具突破限额发票76份,金额75901862.33元,税额12144297.67元,价税合计88046160.00元。造成国家税收巨大损失,严重危害税收征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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