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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5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14年8月注册成立了义乌某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6%-7%的手续费通过“小李”(身份不明)以义乌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常州某某有限公司、晋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某有限公司、句容某某有限公司、高邮某某有限公司虚开了共计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285196.66元。之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将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进行抵扣。现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已向税务部门补缴了所有税款。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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