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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乡**村**街**号,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县**镇**公寓**号楼**室,经商,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3月26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贾某某等10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20日,贾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宁夏**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4日又分别以张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宁夏**商贸有限公司、以贾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宁夏**工贸有限公司。贾某某为使其注册的公司能够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便和张某商量,让张某帮其向以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的5%支付费用,张某同意后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庆城县**公司向贾某某控制的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税额714953.77元;向宁夏**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302324.17元;向宁夏**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132482.42元。贾某某向张某支付费用9万元。贾某某用张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宁夏税务机关全部进行了认证,共抵扣税款997799.0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贾某某主观上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亦不足以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贾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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