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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0********,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里**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自2019年11月28日、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15日,杨某某到我局报警称:2010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杨某某向郑某某借款6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6%,因杨某某一直未还清欠款,直至2013年4月,郑某某称欠款连本带息已达到150万,要求进行借款公证,之后郑某某又向杨某某介绍了王某某进行借款公证事宜,后王某某、杨某某到公证部门进行了150万元的借款公证,公证书显示出借方王某某向借款方杨某某出借150万元。之后郑某某要求杨某某办理一张银行卡,王某某将银行卡拿走后,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向杨某某卡内转入160万人民币,制造了向杨某某出借160万元的银行记录后,随后杨某某账户内的160万元又被转入梁某某及其妻子贾某某账户内。王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凭借公证书、银行记录等材料,以杨某某无力偿还借款为由,要求法院执行杨某某的房产。2016年3月,杨某某名下位于房山区**大街**家园*号楼*座*单元****号房产经房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过户给了王某某。根据梁某某的供述:制造银行流水记录,将债权人由郑某某更换为王某某是由梁某某和郑某某共同商量的结果,目的就是强制执行杨某某的房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贾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贾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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