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122198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间,从事雪花啤酒销售工作的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泉水小区周边收取各家啤酒零售商的付款后,违反约定停止给买方送货离开大连前往山东,并更换联系方式,导致零售商联系不上贾某某。
1.2017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收取大连甘井子区某超市老板孙某某2,326元现金,应送79箱啤酒,未送29箱,未送啤酒金额为853元。
2.2017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收取大连市甘井子区某饭店老板刘某某18,000元现金及3,000余元兑奖啤酒瓶盖,应送500箱勇闯天涯(每箱30元)及200箱青岛淡爽(每箱35元),未送367箱勇闯天涯及190箱青岛淡爽,未送啤酒价值为17,660元。
3.2017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收取大连市泉水D2区某超市老板王某某5,000元现金,应送146箱,未送20余箱。未送啤酒金额为685元。
2020 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王某某收到贾某某赔偿款人民币2,200元。孙某某收到贾某某补偿款2,500元,贾某某取得二人谅解。
现因贾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尚未查清。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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