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飘、朱永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3月24日至2011年11月24日,贾某某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名借实骗、虚构事实的手段,并利用伪造的吉水路**室的房产证作抵押,多次向被害人曾某某借去现金26万元,导致被害人曾某某损失价值2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贾某某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被害人借款,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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